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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的失效条件有哪些?
释义
    要约失效条件主要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一、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哪些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要约在什么时候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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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