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产权出资方在法律上的承诺 |
释义 | 为了维护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出资方在用工业产权进行出资时,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如下几项承诺: (一)保证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在权利上的合法性和技术上的可靠性出资方应当保证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工业产权,承诺自己所交付的工业产权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工业产权。为此,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应当是合营者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内资企业的工业产权出资方,亦应遵循该规定。在用工业产权认缴出资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等有关文件,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 出资方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技术上的可靠性,是指出资方要承诺用工业产权出资后,依约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咨询、培训服务;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可靠;保证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确实适合所投资企业应用,若有欺诈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业产权投资应当与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 工业产权量化为产业资本后所占企业全部资本的比例应当有所限制。工业产权不是企业经营的唯一要素,它只有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资本有机结合、合理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为此,我国《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都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实践中由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和出资各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工业产权投资的具体活动中,投资者不得单纯以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与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并且二者比例适当,其确定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在合理作价的前提下,企业的技术密集程度和先进程度越低,其工业产权投资的比例应当越小,反之,企业的技术密集程度和先进程度越高,其工业产权投资越应受到鼓励;工业产权的出资额只能在总出资额中占一定比例。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法规已有类似规定,如广东省提出,合营者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并要求出资方必须同时以与其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金额”等额的现金和实物进行出资“。 (三)工业产权资本化的附加条件合理工业产权资本化是市场主体向企业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一方面是节约出资方有形资产的投入,获取预期的收益;另一方面是充实所投资企业的资本,使其借用现成的专利技术和名牌商标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工业产权资本化对出资和接受出资的各方都是有利的,用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以公平合理为条件。实践中,为了维护工业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实现企业目标,工业产权出资方常常要附加一些条件,如要求接受工业产权出资的企业保证专利商品或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维护名牌商标的信誉等等。但禁止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必须购买其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要求同时购买或者接受其不适当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要求必须雇用其指定的管理人员;不合理地限制接受工业产权投资的企业再购买或使用他人相关的工业产权;不合理地限制所投资企业使用该工业产权的商品销售渠道等。 (四)承诺自己在相关权利上受到限制依照我国现行工业产权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以工业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两点:一是工业产权整个转让出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同理,专利权转让亦应就整个专利技术作完全转让,不能只转让其中的某一部分。这与专利许可使用可以部分许可不同。二是以工业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必须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关于商标权可否部分转让出资,虽然我国商标法有必须“一并办理”的规定,但值得商榷。实践中,众多企业尤其是名牌企业推行“名牌延伸”策略,一件商标往往注册使用于几种甚至更多种商品或服务上。从理论上讲,该企业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是可以将该商标进行部分转让出资的。例如某企业将A商标分别注册于甲、乙、丙三种商品上,后来该企业因故停止生产经营丙商品,致使使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处于闲置状态,此时,该企业在不影响自己对A商标在甲、乙商品上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用在丙商品上的A商标转让出资给其它企业。对此《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7-19条有“商标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可以连同企业经营,也可以不连同”的规定。香港《商标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转移可以是全部商品或服务注册的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也可以是部分商品或服务注册专用权的转让或转移。受让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地得到原商标权利,都有权对侵犯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起诉。 出资方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所涉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出资方在法律上的承诺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出资人以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则工业产权权利人再向第三人转让该工业产权就应受到限制;其次,工业产权权利人以工业产权实施权出资,要么采取独占许可实施方式,要么承诺自己不再用同一工业产权向其它企业出资。这是因为,如果不对工业产权出资方作此限制,那么他便可以以同一工业产权的实施权向若干同行业企业投资,这样极有可能与企业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冲突。 (五)在所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内保持其所投资的工业产权价值相对稳定资本化了的工业产权,在企业经营期内不可能永恒不变,它往往会随着科技进步而价值降低,甚至因被新技术所淘汰而完全丧失。可见,工业产权资本属于动态资本,其比例越大,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就要求企业经营期应当与所接近投资的工业产权的有效期相同,否则,就不得不要求工业产权出资人在合同中承诺,在企业经营期内及时补充、更新技术;对以商标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的,要及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注册。唯其如此,才能使资本化了的工业产权的价值得以相对维持和延续。 一、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需要验资吗 验资过程具体分为准备、验证和报告三个阶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对现金以外的出资,按上述验资的四个方面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如有估价不当的,政府授权部门可以责令验资机构重新验证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实缴资本所进行的验证工作。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投资总额及缴纳期限。即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资本的原始凭证和签收日期,审核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判明有无违反合同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2)投入资本的作价。即审核实物和有形资产投资的价额是否合理,必要时可请技术部门鉴定其质量。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的实物、工业产权必须对企业有实用价值。 (4)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是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验资过程具体分为准备、验证和报告三个阶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对现金以外的出资,按上述验资的四个方面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如有估价不当的,政府授权部门可以责令验资机构重新验证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涉及国产资产的,须按国务院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确认和验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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