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完就交给医院。 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应由居住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所住医疗机构应开具转诊证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参合人员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