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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几个月对扣留车辆
释义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这里规定的“逾期”不接受处理,是指超过公安部具体规定的扣留车辆的期限而没有去接受处理。对于超过规定的期限没有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法定的途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仍没有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车辆被扣留逾期不处理的措施: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以下情况会被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
    4、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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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