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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什么?
释义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称为赔偿权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赔偿义务人。
    一、意外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1、意外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保险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用人单位等。
    2、意外死亡给付顾名思义是在被保险期内,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定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主体称为赔偿义务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作为行为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加害行为或过错行为;不作为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契约约定或基于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前者为驾车肇事致人损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致行人坠入井坑或撞击堆积物受伤。自然事实造成损害事故,包括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前者如宠物伤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无论损害事故是由人的行为造成或是由自然事实造成,有损害事故则必有加害人,在由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损害时,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维护制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为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与加害人相一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加害人,也可以是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原则有关。加害人及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系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人,就是损害赔偿主体即赔偿义务人。
    二、财产损害的情况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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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