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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级法院一审案件范围的审判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一、中级法院一审案件范围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1、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6、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7、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8、中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二)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2、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全年受理上述两项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3、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5、经由最高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6、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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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