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经营模式所需材料不同。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