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 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