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争议的和解调解 合同争议的和解调解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执行 。 二、合同发生纠纷怎样处理 实践中,针对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协商。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 合同纠纷 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三、合同纠纷中自由选择权的条件限制有哪些 应注意的是,合同纠纷中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2.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 3.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4.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