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以下关系:附带关系,解决行政争议成为部分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先后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行政争议的先决性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参照关系,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