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照一码”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成立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成立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