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 婚姻登记机关 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如女方无法出具户口簿,凭其当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可以 办理结婚登记 , 领取结婚证 。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