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释义 | 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书证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在质证证人证言时,需考虑证人的基本情况、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描述的一致性、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可能存在的偏袒、品行可信性以及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以上是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 法律分析 一、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与证人证言的效力哪里高 书证的效力比证人证言的效力高。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结语 根据刑事纠纷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和书证的效力,可以得出结论: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但相较之下,书证的效力更高。在质证证人证言时,需要关注证人的基本情况、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因素,并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同时,也要考虑证人的可信度和可能存在的缺陷。通过综合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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