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注册地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中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复印件)3.由合资、合作各方投资者(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一式两份)4.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如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环保信息表(原件)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事项的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原件)7.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10.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1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凭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12.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13.经投资者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14.经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字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方(投资者)签字、盖章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经理的简历(原件)15.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须提供:重大生产项目的技术许可合同作为合同附)(复印件)16.合资、合作中方投资者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其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声明;合资、合作外方投资者提供董事会决议,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声明(原件)17.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