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实施拘传。 二、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人民法院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 四、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刑事责任。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