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两安用地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四个要点:1、在使用权上,就是村集体或社区的共同的生产生活资源之一,因为很多村里除了两安用地,还有教育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2、在土地属性上,是集体建设用地;3、在功能上,是用于安置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以维持村民和集体的可持续发展;4、在转让权上,两安用地有别于纯粹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安置房用地不可转让和交易,两安用地可以合作开发出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整体转让获取返还物业或现金等。 法律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的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成本审核与返还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四)对按照原《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核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留地、原企业留地(简称“两安用地”)等依法处置的,按照《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文件规定测算的土地理论成本返还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下拨给集体经济组织。但需要申请加挂成本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