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和认罪认罚有啥关系 |
释义 | 取保候审跟认罪认罚毫无关系。 事实上,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辩护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而且,取保候审阶段案件还处于侦查期间,在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算嫌疑人认罪,只有口供法院也不会定罪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一套法律手续,就当事人本人来说,签署取保候审手续不代表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有专门的程序,也不代表认罪,认罪以你在笔录里面的供述为准。但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说明案子已经刑事立案,后续会继续侦查、收集你有罪的证据,所以不要放松警惕,后续笔录也要认真对待,如果有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收集,联系办案人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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