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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窝藏罪刑事责任的追究方式
释义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犯有窝藏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方面。
    法律分析
    窝藏罪的责任追究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有窝藏罪的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一、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2、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窝藏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过失不构成窝藏罪。区分窝藏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结语
    窝藏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加重处罚事由包括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窝藏、包庇的时间较长以及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等。窝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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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