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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释义
    享有以下权利: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
    一、有林权证的土地纠纷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林权证跟土地证的纠纷区别有哪些,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林权证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个人所有权的种类
    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在中国、公民个人生活资料主要派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和其它合法途径获得财产。
    凡依法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用于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公民都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取得所有权。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指公民对法律允许他们所有的生产资料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是指城乡个体经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在法律上的表现,其生产资料主要适用于从事法律允许的个体经营活动和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其客体为小型生产工具、摆设摊点用的房屋、设备及机动车船等大型生产资料等。中国的《宪法》和《民法典》等法规都明文规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都依法受到保护。
    三、哪些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
    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实践中,他们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
    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农村承包经营户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
    另一方面能够以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人交换领域,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商品交换关系,且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体现在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以个人名义承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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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