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 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