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关于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认定。因为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另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所以有权索要已共同还款额的一半。3.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有,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