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散公司诉讼的处理方式是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范围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应当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有哪些? 员工或者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