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进京。确需进京的旅客须经过当地省级疫情防控部门批准,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后,旅居地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按北京防疫政策落实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措施。 2、中高风险地区来京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配合并支持社区采取的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排查、隔离、核酸筛查、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