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 |
释义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的内容是关于执行职务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应当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是为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所制定的。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法律依据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四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五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