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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应如何进行设定?
释义
    当事人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设定,也同样应当按照抵押权设定的一般程序进行。首先应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而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或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除了应当具备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必须订明以下内容:(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2)决算期,就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确定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期日。
    一、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连续交易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担保,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的确定时间,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确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二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比如在连续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严重违约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为自然不再发生。这种关系终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自然也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额的确定时间也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确定期间的影响。
    二、借款抵押物必须登记么
    借款抵押物是必须登记的。
    对于抵押,抵押权要生效的话,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产生抵押权,没有有法律效力的。
    借款用房产证抵押,不办抵押登记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规定,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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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