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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诈骗员工怎么处理
释义
    企业诈骗员工处理:员工若直接参与且知情,会面临诈骗罪刑责,公司不受罚。数额较大的诈骗可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判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案一般不可撤销,除非不构成犯罪、超过追诉时效、被赦免或死亡。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可发回补充侦查两次,否则决定不起诉。
    法律分析
    一、企业诈骗员工怎么处理
    企业诈骗员工的处理:公司诈骗,如果构成犯罪,且员工于对诈骗知情并直接负责,那么会对员工以诈骗罪判刑。因为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不会处罚公司,而是对直接参与并知情的员工进行处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案报案人去撤销案件可以吗
    诈骗案派出所立案后,报案人去撤销一般不可以的,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时,派出所才可以撤案:派出所不认为是犯罪的;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或者死亡的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诈骗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流程:证据不足的话,检察院会发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证据充分了会提起公诉,否则会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然后放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企业诈骗员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参与并直接负责诈骗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诈骗数额不大的情况,员工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而对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行为,员工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另外,一旦诈骗案件已经立案,报案人一般无法随意撤销案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被允许。对于证据不足的诈骗案件,检察院会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证据仍然不足,可能会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以上是对相关问题的简要解释,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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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