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3.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其先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其先履行义务为止。 4.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其后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其后履行义务为止。 5.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对方履行能力恢复为止。 在适用这些免责事由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该内容由 陈德文律师
和 微办案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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