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可以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在分散登记模式下,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会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不利于公众查询和信息共享,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实行统一登记来解决。2、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