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啥呀? |
释义 | 属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附带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应当依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依约支付价款。 一、多份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优先于先签订的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房屋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1、标的物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合同履行周期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竣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订立合同后房屋完工前可能出现很多情况影响房屋的竣工,所以对于预购方存在一定的风险。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即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3、支付方式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 三、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认定: 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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