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 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 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二、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 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 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 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