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机构发现假人民币不收缴将被罚款,主管人员将被纪律处分。发现伪造人民币应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可当面收缴并告知持有人可向银行申请鉴定。鉴定真伪后真币可兑换,假币将被没收。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特定情形应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若发现假人民币未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将会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若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时发现伪造或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或者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或变造人民币的线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数量较少的假币,则需由该金融机构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当面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出具证明,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该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标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过鉴定为真币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将按面额予以兑换;经过鉴定为假币的,则需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若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使用假币线索的;4、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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