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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能和解吗?
释义
    自诉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都可以和解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自诉案件撤诉一种是当事人自愿撤诉,另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的情况。
    一、和解刑事和解是什么意思?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而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二、刑事自诉找不到人应该怎么样办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人的,法院会对被告人进行传唤,如果经传唤不出庭的,法院会作出缺席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是:(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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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