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审批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
释义 | 土地审批需要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村委、乡镇的建房审批机构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在保证土地供需平衡基础上提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国家级控制指标和省级控制指标两个层次,又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控制指标三种;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对土地需求的实际情况,分年度拟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一般包括出让项目的名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发用途、出让地块的幅数、总面积数量及出让土地的种类等等。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出让地块具体方案,编制出《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等。如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还须拟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拟出让的土地属集体所有,还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旧城改造用地,还要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 土地使用权出让经依法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即可进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须严格依下列法定程度进行: 1、出让方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立受让方; 2、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关系正式成立。文章源自于网络,具体去相关部门咨询。 审批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经流程,各地的国土资源部应该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的条件,对相关人员递交上来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的话,相关人等都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材料递交上去以后,整个审批的程序都是在政府部门之间相互交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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