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