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 缓刑的条件 ,可以判处缓刑。 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 有期徒刑刑期 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 法律客观: 为:《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