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费用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
释义 | (一)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二)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三)无转院证明或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五)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六)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一、先自费医保报销有时限吗 可以报销,医保卡是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后拿票据再报销, 有时间限制,你尽快办理。你先和医院说一下你有医保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拿票据再报销,一种是医院直接和社保结算。拓展资料:医保结算方式(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二)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 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时间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按以下时间确定: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2、医疗费确定的依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实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抢救费的垫付抢救费属于医疗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时,应注意保存各种凭证。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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