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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局和解后不执行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
    和解之后,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在二年的时效之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来和解的内容作废,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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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