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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揭发重大共犯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施行以来,对司法实践中自首和立功的认定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对揭发同案犯重大共同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是否应当认定重大立功表现,观点不一。
    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理由如下:
    1、揭发同案犯重大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立功概念的基本内涵。
    2、《解释》虽然对揭发同案犯一般共同犯罪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并将其排除在一般立功表现之外,但重大立功表现并无此限制。
    3、将揭发同案犯重大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情形,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符合中国国情和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立法宗旨。
    首先,我国的人口和国情决定了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宜将所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立功表现,从而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以至免除处罚。否则,会抹杀坦白犯罪和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立功表现的应有区别,造成对立功表现认定和适用过于泛滥,必然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其次,将揭发同案犯重大共同犯罪行为吸收为重大立功表现的内容,符合我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形势需要。我国始终将刑罚的锋芒指向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对待犯罪分子,始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对悔罪认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提倡和鼓励犯罪分子检举和揭发他人包括同案犯的重大犯罪行为。相反,对顽固不化的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再次,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件表明,在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同案犯罪行,对于那些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或翻供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如没有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纠集者、策划指挥犯、教唆犯犯罪的认定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同案犯重大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立功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立功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代出还有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同案犯,但经审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同案犯的证据不足,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者另有犯罪行为。因为从客观上看,犯罪分子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2)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立功表现,但又畏罪潜逃或者在羁押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归案的,也应认定为立功。因为立功的本质不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悔罪态度而是客观上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既不以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罪或悔改为成立要件,也不依赖于自首或者自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等条件而存在。
    2、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并重大立功的认定
    在前述认定立功的基础上,还应当区分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和自首并重大立功,因为三者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立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并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因此,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三个,第一个是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个是案件是否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第三个是犯罪分子是否对国家和社会的有其他重大贡献。除此之外,学理上提出的其他标准都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如何认定“重大贡献”,学理上可以探讨、司法机关可以总结归纳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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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