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会为了查明案情,有时需要进行辨认,以解决各种证据的指向同一问题。 在具体的辨认规定中,检察机关的辨认规定与公安机关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差别就在于检察院具体规定了辨认的形式。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辨认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 1、涉案人员对具体物品和场所的辨认;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 2、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3、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在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进行的辨认,解决的是有关证据证明目的同一性的问题。在各项具体细节的规定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这表明,在辨认程序问题上,公安和检察院两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检察院规定的三种辨认形式,解决的是辨认方式的问题,对具体的辨认程序影响不大!公安和检察院在辨认程序规定中的一致性,算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一个亮点!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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