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欠着别人的钱还高消费,此举有违最基本的道义要求,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虽然有很多人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禁止老赖子女读高价学校,是一种粗暴的连坐。但事实上,权利的保护有正当性与非正当性,一旦进入了被执行人的程序,其所谓的正当权利理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包括其自身的一些权利,比如不得乘坐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不得网上订机票、酒店、租车、租房、购买奢侈品、不得申请银行贷款和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同样,在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其家人和子女超过常规的消费标准,也应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