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横穿马路被撞时的责任划分标准 |
释义 | 非机动车、行人过失时减轻机动车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适用过失相抵于机动车间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驾驶员采取应变措施且行人无反应,驾驶员尽到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事故,应减轻其责任。受害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可减轻其责任。 法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如果驾驶人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行人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驾驶员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拓展延伸 横穿马路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横穿马路事故责任划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实践。根据一般法律观念,行人在横穿马路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然而,责任划分也需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驾驶员的注意义务等。在一些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由行人和驾驶员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在另一些地区,可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人是否有过错,驾驶员都需承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可能将责任划分为部分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赔偿比例。因此,横穿马路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和实践因地区而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驾驶人在遇到突然出现的行人时采取了必要的反应措施,但行人未能做出相应反应导致事故发生,驾驶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然而,横穿马路事故责任划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和赔偿比例。因此,在处理横穿马路事故责任划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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