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派出所有不作为、处理案件不工作、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投诉或者控告。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派出所处理不公正,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六十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