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疾病保险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 1、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 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受理 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并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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