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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释义
    下列情形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1、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权问题先行协商,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2、受欺诈、胁迫签订保证合同。
    3、债权私自转让还在保证合同的期限内,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但并未进过保证人的同意,或者是保证合同中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债权人依旧转让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
    5、合同变更引起债务加重。
    6、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并无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并未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等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一、常规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合同可否单独转让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所以保证合同不能单独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要通知保证人。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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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