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行为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
释义 |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招摇撞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 诈骗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一、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如下: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二、招摇撞骗罪构成要素包括: 1、犯罪客体。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其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2、犯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 3、犯罪主体。招摇撞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4、犯罪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总而言之,对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会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只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招摇撞骗活动的公安机关都会进行立案侦查,是对涉案金额的数额没有具体要求的,一般量刑点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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