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周六周日民政局上班吗 不上班。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理应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二、收养子女政策 收养子女的有关规定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