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投诉的行为: (1)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和符的旅游服务的。 (3)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4)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的。 (5)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投诉者,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其他损害投诉者利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六条,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二)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三)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四)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调查涉及本辖区的旅游投诉。 (五)向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本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建立健全本辖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 (七)管理本辖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