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共9章134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生效,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首个关于药物警戒的配套文件,体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坚持了药品风险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持有人和申办者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并与国际药物警戒的最新发展接轨。涉及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等。 法律依据: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