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需要查对方银行存款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查对方的银行存款。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银行查对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支行,银行一般只向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所以如果通过律师调查也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 一、离婚财产该怎样调查 离婚财产的调查方法: 1、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对方的财产、车辆等形式的财产,如企业股权等,对于对方的银行存款,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对方的银行账户,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保存; 2、对于房产和车辆信息,可以到相关房管部门和车管所取证; 3、对于股票等财产,注意保存相关开户信息和具体证券公司。 在日常生活中,要多注意对方的动态,用一切合法的方式保留相关的财产线索。 二、离婚前恶性转移家产如何取证? 离婚前恶性转移家产的取证: 1、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查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余额; 5、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怎么分割存款? (一)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二)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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