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嘛? |
释义 | 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上诉,对该裁定不服的破产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能再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做法都不一致,从法理上来说,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裁定应当可以再审。 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再审吗 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否再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从法理上来说,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裁定应当适用再审程序,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裁定排除适用再审程序。其次,赋予当事人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有利于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干扰。再者,赋予当事人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有利于推动企业破产法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 哪些情形会有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 下列情形会有赔偿不予受理的裁定: 1.因无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找法网提醒,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因申请人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而裁定不予受理 主要类型有:一是债权正在诉讼中,二是债权未经诉讼确认,三是判决未生效、被撤销、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四是债务已清偿或可能得到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清偿,五是申请人明确放弃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等。 3.因债务人无破产主体资格而裁定不予受理 主要类型有:一是债务人已注销或者经强制清算本应当注销,二是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三是分公司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4.不能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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